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巡视制度
浏览次数:3419作者: 编制办   信息来源: 编制办发布时间:2018-09-03 09: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巡视制度,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级各部门或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巡视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巡视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组织专门巡视组进行巡视。巡视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同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机构编制监督员参与巡视。每个巡视组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巡视的对象包括:

(一)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

(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关;

(三)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七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巡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上级党委、政府、编委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数、经费预算形式、编制结构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审核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六)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举报和查处的情况;

(七)机构编制统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巡视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定巡视方案,确定巡视范围;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巡视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组成监督检查巡视组,进行巡视前培训;

(四)一般应提前告知被巡视单位,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巡视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巡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巡视对象的具体要求;实施巡视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五)进行实地巡视。巡视的方式方法主要有: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问;问卷调查。

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指出,对巡视过程中的记录、检查结果复核无误后应当签字,保证检查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存档备查。在巡视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汇报;

(六)反馈巡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巡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巡视情况,填写巡视处理情况表,并形成专题报告。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巡视的依据、目的和要求等;巡视的组织实施情况;巡视中发现的经验和做法;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对巡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经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作出巡视处理结论;

(九)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情况;

(十)对反馈巡视意见的跟踪督办;

(十一)对巡视处理办理情况进行评估,作出办结处理。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书面报告上年度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巡视情况。巡视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巡视总体情况概述;

(二)巡视的次数、巡视的目的、要求等;

(三)巡视组织开展情况;

(四)巡视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

(五)对存在问题,特别是违规违纪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